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速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520008****53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511民初3542号 |
案号 | (2019)粤0511执128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01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410194601395】。公司追偿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三被告经本院专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判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ー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ー条、第三十ー条和《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日内给付原告杭州斯奇则化工有限公司原料款7354628.30元。二、被告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日内给付原告杭州斯奇则化工有限公司欠款利息250000元及2018年10月1日起支付一判项欠款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三、被告广东速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东奇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列一、二判项被告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1324元,由被告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广东速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东奇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杭州斯奇则化工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再收退,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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