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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速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520008****53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114民初11200号
    案号 (2019)粤0114执58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03
    发布日期 2019-06-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兆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支付13190888元及其利息(利息以1319088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2月22日计算至清偿日止); 二、被告广东速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奇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所负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广州市兆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东速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奇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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