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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兴市平强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鄢德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05233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2)宜商初字第1278号
    案号 (2016)苏0282执恢2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22
    发布日期 2016-02-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平强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业之升公司货款207000元,并应承担该款自2012年6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平强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元(已减半收取),由平强公司负担。该款已由业之升公司预付,平强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将该款给付业之升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00024805)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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