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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兴市平强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鄢德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05233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2)宜商初字第1043号
    案号 (2016)苏0282执恢2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22
    发布日期 2016-02-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陈福强、平强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戴权借款5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2年4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陈福强、平强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福强、平强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戴权预交,陈福强、平强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戴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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