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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市管市监稽罚处〔2019〕98号
    违法行为类型 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识标志等质量标志
    行政处罚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版)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壹万贰仟肆佰叁拾伍元整,上缴国库;二、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贰佰陆拾伍元整,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08
    决定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吴忠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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