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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上公(消)行罚决字〔2018〕110002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吴山酩楼大酒店(清波)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杭州吴山酩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杭州吴山酩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1005500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上城区大队 2018年6月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04
    决定机关 上城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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