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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鑫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68255****80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682民初1625号
    案号 (2019)冀0682执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7
    发布日期 2019-01-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鑫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郭小俊借款6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1月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从中扣减已付的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3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鑫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郭小俊借款6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1月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从中扣减已付的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3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鑫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郭小俊借款6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1月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从中扣减已付的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3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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