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仑)应急罚〔2019〕09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市勇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20日对你单位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宁波市勇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依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在天然气烘箱燃烧室安装可燃气体报警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第二款的规定,公司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情节从轻。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所采取的措施:出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作为被处罚对象主体合适,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2、现场检查记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在天然气烘箱燃烧室安装可燃气体报警仪;本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依法提出了陈述、申辩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27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北仑区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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