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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锡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俞培鑫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347935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1)锡商初字第0026号
    案号 (2014)锡执字第001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3-26
    发布日期 2015-03-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锡兴股份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东方公司南京办借款本金3477万元及利息13624868.76元(计算至2008年4月30日,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并计复利); 二、驳回东方公司南京办对雪浪钢铁公司、锡兴集团公司、浦惠林、冶金炉料公司、雪丰公司、三星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37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88774元,由被告锡兴股份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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