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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泽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杏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94414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104民初3500号
    案号 (2018)冀0104执10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3
    发布日期 2018-11-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泽担保有限公司对债务人邯郸市邦文贸易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张丽伟的借款本金800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邯郸市邦文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王太敬、马国斌对债务人邯郸市邦文贸易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张丽伟的借款本金800万元、借款期限内利息14.4万元、逾期利息(自2014年10月4日起至全部偿清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付)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邯郸市邦文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张丽伟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951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4512元,由原告张丽伟负担2000元,由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泽担保有限公司、安阳德宝置业有限公司、王太敬、马国斌共同负担92512元(其中由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泽担保有限公司在80000元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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