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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泽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杏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94414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121民初2285号
    案号 (2017)冀0121执3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01
    发布日期 2017-07-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河北盈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梁军波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二、被告曹培龙、张皖建对上述债务中的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泽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中的借款本金200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泽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北盈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梁军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减半收取70900元,由被告河北盈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曹培龙、张皖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泽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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