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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泽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杏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94414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新民初字第01058号
    案号 (2017)冀0902执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1
    发布日期 2017-09-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桥昊通树脂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新华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以10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2%的标准计算自2015年4月21日起计算至2015年7月9日止;罚息以10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的标准自2015年7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复利应从2015年5月21日起按利息逾期之日所执行的贷款利率上浮50%基准计算至利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吴桥东博新材有限公司、吴凤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泽担保有限公司、辽宁东博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被告吴桥昊通树脂有限公司、吴桥东博新材有限公司、吴凤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泽担保有限公司、辽宁东博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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