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滨海天合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0566****369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03民初819号 |
案号 | (2020)津0103执101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华鑫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 二、被告天津市华鑫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截至2017年6月9日的利息241394.79元、罚息166206.25元、复利8024.26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及复利(按编号1916CF001-08DK《人民币短期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 三、被告天津市滨海天合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事项在编号1916CF001-BZ《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天津市滨海天合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华鑫达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744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24872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负担23元,二被告负担24849元。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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