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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三才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82503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金武商初字第00365号
    案号 (2015)金武执民字第034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武义法院
    执行法院 武义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03
    发布日期 2016-11-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三才工贸有限公司、徐卓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吕丽旗借款1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何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8050元,由浙江三才工贸有限公司、徐卓军、何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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