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必佳药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桐贵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2933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津0104民初7243号 |
案号 | (2018)津0104执334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社区一法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7-11 |
发布日期 | 2018-11-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天津必佳药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发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250561.84元、截止2017年5月31日的利息人民币131396.17元,罚息566319.89元,共计人民币2948277.9元,并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HT010113014000292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计算方法支付2017年6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范培柱、孙永珍、中源盛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向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发支行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86元,由被告天津必佳药业有限公司、范培柱、孙永珍、中源盛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发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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