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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必佳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桐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29330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11民初6318号
    案号 (2018)津0111执14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07
    发布日期 2018-05-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天津必佳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强国装饰装修工程款23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所欠工程款为基数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10月10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元,由被告天津必佳药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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