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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必佳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叶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29330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01民初5811号
    案号 (2018)津0101执5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9
    发布日期 2018-03-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必佳药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源盛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14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320元,减半收取计21160元,由被告天津必佳药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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