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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必佳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29330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民初字第7135号
    案号 (2015)津南执字第026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15
    发布日期 2016-05-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必佳药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鑫源支行贷款本金贷款本金5000000元及截至2015年7月6日的利息295150元、罚息60129.94元、复利14517.44元,合计5355279.94元;并按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的计算方法支付2015年7月7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天津市聚天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范培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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