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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必佳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29330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一中园初字第0009号
    案号 (2015)一中执字第005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25
    发布日期 2016-07-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必佳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本金及利息共计5719685.39元; 二、被告天津必佳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数额计算方法为:以5719685.39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自2014年12月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天津集合科技有限公司以津西青动抵登字(2013)第0131号《动产抵押登记证》项下的抵押物就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依法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四、被告天津集合科技有限公司、鼎正动物药业(天津)有限公司、范培柱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向原告天津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天津集合科技有限公司、鼎正动物药业(天津)有限公司、范培柱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必佳药业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天津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3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7538元,由由被告天津必佳药业有限公司、天津集合科技有限公司、鼎正动物药业(天津)有限公司、范培柱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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