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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娜仁其木格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04211960****00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8民初23168号
    案号 (2020)沪0118执67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7
    发布日期 2020-09-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娜仁其木格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截至2019年6月2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4,633.21元;   二、被告娜仁其木格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上述各项按照《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规定的利率标准及计算方式计算,其中利息以每期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的5%,自2017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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