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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卢氏县晋豫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孔庆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92077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晋0802民初317号
    案号 (2017)晋0802执10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24
    发布日期 2017-11-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卢氏县晋豫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建国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被告河南飞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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