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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国税稽罚[2016]88013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中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偷税事实:(1存在白条列支现象,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2012年195621.80元、2013年5380.00元,其对应的60%费用扣除应予以转回,补缴2012年所得税29343.27元,2013年所得税807.00元。(2)在“开发间接费用-办公费用”中列支应记入“业务招待费”的列支。2012年合计为491935.00元,2013年合计为569182.60元,已全额在税前扣除。按规定,其中不能税前扣除的40%部分应予以转回,补缴2012年所得税49193.50元,2013年所得税56918.26元。(3)取得非法(伪造)的发票用于列支,2012年共计记入“开发间接费用”176400元,已全额税前扣除;记入“业务招待费”89200元,按60%在税前扣除。2013年记入“开发间接费用”、“销售费用”319828元,已全额税前扣除,记入“业务招待费”299520元,按60%在税前扣除。其对应已扣除的成本费用应予以转回,补缴2012年所得税57480.00元,2013年所得税124885.00元。(4)在“会议费”中仅凭发票入账列支,未能提供证实会议相关性和真实性的资料证明,2012年列支550296.00元,2013年列支586848.00元。经多次核实,其中支出性质为组织客户考察,应列入“业务招待费”,其中已全额扣除的40%部分应予以转回。应补缴2012年所得税55029.60元,2013年所得税58684.80元。以上(1)(2)(3)(4)共计偷税金额432341.43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你单位的税收偷税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偷税金额432341.43元处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259404.86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浙江省乐清市国家税务局柳市税务分局缴入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收罚款。若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温州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2-15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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