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鄠邑市监处字〔2020〕SP01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20年7月1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爱家购物广场阎良店经营的锅巴进行食品安全抽检,经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你单位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9日,规格为400克/袋,标称生产者名称为西安市户县旺通食品厂的锅巴(麻辣味)检测项目:菌落总数,CFU/g;标准指标:n=5,c=2,m=104,M=105;实测值:200000、210000、220000、200000、210000;依据GB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膨化食品》,判定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7月30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延津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锅巴进行食品安全抽检,经安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测,你单位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14日,规格为220克/袋,标称生产者名称为西安市户县旺通食品厂的花椒锅巴(椒香味)检测项目:酸价(以脂肪计),mg/g;标准指标:≤5;实测值:6.0;依据GB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膨化食品》,判定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0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西宁市城东区文之花食品商行经营的锅巴进行抽检,经检测,你单位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17日,规格为200克/包,标称生产者名称为西安市户县旺通食品厂的“井字花”井字花情真锅巴(麻辣味)检测项目:菌落总数,CFU/g,标准指标:n=5,c=2,m=104,M=105;实测值:26000,18000,19000,28000,33000;依据GB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膨化食品》,判定结论为不合格。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730元;3、罚款人民币7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25 |
决定机关 | 西安市鄠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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