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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市百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0006****69X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11民初6062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9)苏0311执33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10
    发布日期 2019-12-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经双方确认,被告徐州市百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付原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截至到2018年12月31日前的委托经营管理费用13468568.3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160287.19元。被告徐州市百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前给付原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委托经营管理费用10000000元,原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在被告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后即申请本院解除对被告徐州市百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银行账户(开户行:建行淮西支行 账号:32001718736052512422-1)及其他财产的保全;被告徐州市百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剩余的委托经营管理费用3468568.3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160287.19元; 二、被告徐州市百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双方于2013年4月19日签订的《徐州市友谊商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的约定,在基本银行账户及其他财产解除保全后15日内给付原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的委托经营管理费用; 三、被告徐州市百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的同时,严格按照双方于2013年4月19日签订的《徐州市友谊商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的约定,及时足额履行支付委托经营管理费用的义务; 四、被告徐州市百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如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双方于2013年4月19日签订的《徐州市友谊商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立即解除,原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有权按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标的额(本金15468568.39元,逾期付款违约金9480861.58元,共计24949429.97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75566.22元,减半收取87783.1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2783.11元,由被告徐州市百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20年1月30日前随最后一笔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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