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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江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19****5771
    执行依据文号 (2003)深中法民五初字第191号
    案号 (2018)粤03执恢1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27
    发布日期 2018-12-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省建设公司、江源公司、阳通泰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现经省建设公司、江源公司、阳通泰公司三方核算确认:省建设公司现尚要偿还阳通泰公司人民币4130.5万元。江源公司对省建设公司上述还款义务负连带责任。 二、被告一省建设公司承诺按照以下计划分期还款: 1、被告一省建设公司于2004年3月20日前偿还原告阳通泰公司人民币500万元; 2、被告一省建设公司于2004年7月20日前偿还原告阳通泰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 3、被告一省建设公司于2004年10月20日前偿还原告阳通泰公司人民币2630.5万元。 4、如未能按时偿还付款,再拖欠款项,利息按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二倍计息,直至清结本款项的全部本息为止。 三、被告二江源公司对被告一省建设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8025元,由原告阳通泰公司和被告一省建设公司各承担人民币109012.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上列原、被告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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