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增水行罚〔2020〕4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水资源类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你单位向我局报送的2019年取用水统计报表显示:取水量为7887.23万立方米,供水量为7680.71万立方米,售水量为7205.9万立方米,与我局在线监控数据基本无偏差;而根据其内部安装的计量设备统计情况,你司2019年累计进厂源水量(取水量)9600万立方米,累计售水量8568万立方米,对比向我局报送的2019年取用水统计报表,偏差较大。造成此问题是由于你司对计量设备疏于管理,多年未对计量设备进行检测维护,导致数据异常,也未及时向我局报告该情况。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3、《营业执照》(副本);4、《水资源科移交资料清单》;5、《现场图片》等证据证实。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的规定。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于2020年10月10日对你单位发出《广州市增城区水务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水罚告〔2020〕39号)。经依法告知,截止2020年10月13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综上,本机关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对广州市增城自来水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14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增城区水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陆俊平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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