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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综法罚决字[ 2018 ]第 70019 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处罚内容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依法制作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综法先告字〔2018〕第70011号)。二〇一八年二月十四日十时十分至十时四十分依法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接受处罚。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九日依法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综法罚决字〔2018〕第70019号)。决定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2-19
    决定机关 市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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