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南综法罚决字[ 2018 ]第 70019 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处罚内容 |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依法制作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综法先告字〔2018〕第70011号)。二〇一八年二月十四日十时十分至十时四十分依法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接受处罚。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九日依法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综法罚决字〔2018〕第70019号)。决定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2-19 |
决定机关 | 市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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