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亿源石化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48172****600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滕商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鲁0481执恢20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滕州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滕州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日期 | 2021-12-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滕州市恒基洗煤运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借款本金781.446066万元,并支付截至2015年11月19日前拖欠的利息85.959065万元;二、被告滕州市恒基洗煤运销有限公司向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支付逾期借款利息(自2015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781.446066万元为基数,按照垫付日半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计算);三、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对被告滕州市恒基洗煤运销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总额有权就滕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号为014050号《动产抵押登记书》中登记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张士义、贾清霞、张泽豪、山东亿源石化有限公司、王芹、王慎富、梁殿英、王钰对被告滕州市恒基洗煤运销有限公司上述一、二项向原告履行的债务处置抵押物不足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张士义、贾清霞、张泽豪、山东亿源石化有限公司、王芹、王慎富、梁殿英、王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滕州市恒基洗煤运销有限公司追偿。上述第一、二项所确定的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030元,由被告滕州市恒基洗煤运销有限公司、张士义、贾清霞、张泽豪、山东亿源石化有限公司、王芹、王慎富、梁殿英、王钰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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