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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普思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34551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3民初5373号
    案号 (2018)辽0103执33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1
    发布日期 2019-09-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升龙汽车配件经营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15 500 000元; 二、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升龙汽车配件经营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截止2017年3月20日所欠的借款利息2 588 403.98元(含罚息)以及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借款本金15 500 000元的利息(含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如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升龙汽车配件经营处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则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辽宁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于原告的坐落于沈阳市铁西区飞翔路8-2号土地(权证号码为:铁西国用(2017)第212号,用途为:城镇混合住宅,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使用权面积为:18175.09平方米)和坐落于沈阳市铁西区飞翔路8-7号的在建工程(权证号码为:沈房中心字第14000477号,抵押面积为:9158.38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沈阳普思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丽、袁伟、吕忠瑛、惠远丰、惠钟进、吴蔚对本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升龙汽车配件经营处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 330元,保全费5 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升龙汽车配件经营处、辽宁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普思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丽、袁伟、吕忠瑛、惠远丰、惠钟进、吴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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