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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普思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惠忠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34551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14民初16054号
    案号 (2018)辽0114执29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26
    发布日期 2018-08-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晟恒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圣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539,565元及违约金(从2016年9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货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给付,以不超过原告请求的161,869元违约金为限); 二、被告沈阳普思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被告沈阳普思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晟恒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14元,由中晟恒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被告中晟恒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及沈阳普思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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