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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新华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230009****44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2民初222号
    案号 (2020)苏1182执20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6
    发布日期 2020-12-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新华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扬中市榆园周氏生态园艺有限公司给付欠款本金385959.44元、利息(自2016年2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4055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075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二被告在给付以上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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