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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新华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福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973694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1791民初107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鲁1791执10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暂无
    立案日期 2018-08-15
    发布日期 2018-08-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新华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明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88 000元及利息(以188 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其余货款47 000元,被告新疆新华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6月10日后支付给原告山东明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5元,减半收取计2413元,由原告山东明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83元,被告新疆新华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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