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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路政罚〔2021〕501336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12日14时30分,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义乌市G527义东路上口东阳方向对浙G0WT78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李雪元,车辆所有人是义乌市东耀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11月12日义乌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郭骏、刘勇承办此案。2021年12月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李雪元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污染照片、勘验(检查)笔录、身份证原件照片、驾驶证原件照片、行驶证原件照片、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原件照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现场清洗照片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义乌市东耀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信银行义乌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02
    决定机关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楼华俊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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