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摩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罡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24993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沙民初字第2731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5)沙执字第0116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8-11 |
发布日期 | 2015-12-3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连摩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之前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990万元及至最终还款日利息、复息、罚息(截至2015年7月26日欠息金为182525.47恩元,自2015年7月27日起,以1490万元为基数,按2015连贷字第SHK065号《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2015年连贷字第SHK052号《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息); 二、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对被告大连摩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扑楞店市丰荣办公室普东社区1号1单元1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065240)及坐落于普兰店市丰荣办事处普东社区地号为0300087的土地以及位于普兰店市丰荣街道普东社区车屯458号、458-1号、458-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普房权字单字第2014000399号、398号、397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摩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罡对被告大连摩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若三被告逾期未给付上述款项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案件受理费141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退回原告70656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75656元,给付时间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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