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胜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牛瑞芹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76544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海民初字第04404号 |
案号 | (2016)京0108执54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12 |
发布日期 | 2016-05-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禧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唐山胜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北京华联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拖欠的二Ο一四年十一月三日之前的租赁费四百三十万七千七百二十四元九角二分;二、被告江苏禧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唐山胜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北京华联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至二Ο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违约金六十八万三千九百零二元三角五分;三、驳回原告北京华联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四万七千八百二十六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禧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唐山胜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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