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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明县万和农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16732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181民初10082号
    案号 (2018)苏1181执35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8
    发布日期 2018-12-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明县万和农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丹阳市沃得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货款1227810.0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11月17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东明县万和农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丹阳市沃得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价值360600元库存产品,如不能退还,则按价给付原告货款(具体详见明细); 三、被告李国亮、刘春霞、尚保军、尚怀胜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6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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