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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豫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1220****18X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渝05民初1321号
    案号 (2020)渝05执8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8
    发布日期 2020-09-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68414744元、截止2016年6月28日的利息8273333.33元及复利(以利息8273333.33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9日起至利息结清时止按年利率7.65%计算),支付罚息(截止2019年6月12日为28083854.83元,从2019年6月13日起至付清时以本金6841474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65%计算); 2..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律师费26万元; 3.张豫喜对.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韩德伶对张豫喜的义务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案件受理费533777.85元由.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张豫喜、韩德伶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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