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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宝欣伟业饮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亚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31302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17200号
    案号 (2016)京0108执51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381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23
    发布日期 2016-07-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宝欣伟业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亿赛电器有限公司人民币二百五十二万一千八百九十三元五角。二、被告北京宝欣伟业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亿赛电器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三十五万元为基数,自二Ο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起,以二百一十七万一千八百九十三元五角为基数,自二Ο一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至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北京宝欣伟业饮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财产保全费五千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亿赛电器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宝欣伟业饮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二万八千七百五十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亿赛电器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宝欣伟业饮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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