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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市金坛天润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41372****190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413民初1090号
    案号 (2021)苏0413执43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金坛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9
    发布日期 2021-12-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州市金坛天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张军支付1047655.98元。二、被告刘卫华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就常州市金坛天润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73元,由原告张军负担2662元,由被告常州市金坛天润商贸有限公司、刘卫华负担641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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