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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市金坛天润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41372****190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413民初919号
    案号 (2021)苏0413执39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金坛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3
    发布日期 2021-12-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卫华、史粉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杨连照借款本金17236958元,承担利息2457140元,并按年利率15%承担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刘林春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常州市金坛天润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中刘卫华、史粉俊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杨连照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93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8936元,由原告杨连照负担5656元,由被告刘卫华、史粉俊、常州市金坛天润商贸有限公司、刘林春负担732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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