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巢湖永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81MA****2D1N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81民初3654号 |
| 案号 | (2019)皖0181执276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10-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巢湖永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6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5.0025%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原告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巢湖永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动产(登记编号:34012019000100)的拍卖、变卖款在贷款金额15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巢湖永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40000元;四、驳回原告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900元,减半收取27950元,由被告巢湖永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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