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乐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09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12日至7月23日期间,当事人将瓶装燃气低于成本价销售至乐清市荷蒙锻件厂,当事人的经营区域为瑞安市玉海街道、锦湖街道、北麂乡、北龙,该行为构成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该行为已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万玖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乐清市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9-18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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