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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衡阳莱德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思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58116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抚民三初字第12号2014抚民三初字第12号
    案号 (2015)抚执字第000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1-28
    发布日期 2016-06-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浩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承兑汇票垫付款人民币14877423.78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4年7月3日的利息为人民币115999.65元,之后的利息以人民币14877423.78元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还清之日为止)。二、若被告江西浩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则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有权就被告衡阳莱德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衡他项(2013)第110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物在上诉债权最高额人民币3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福建浩伦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吴少宁、柯清善、陆亮高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江西浩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义务在最高额人民币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被告福建浩伦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吴少宁、柯清善、陆亮高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浩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76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16761元,由江西浩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浩伦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衡阳莱德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吴少宁、柯清善、陆亮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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