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景市管罚处字〔2018〕2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在未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无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经营活动,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属无照经营行为。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8-01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张慧勤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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