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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高新公(消)行罚决字〔2019〕00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汉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新梅路299号10楼1002室的浙江汉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浙江汉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银行宁波市科技支行(广贤路96号)(账号:919074001853502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高新区大队 2019年3月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3-04
    决定机关 国家高新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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