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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华垦油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10069****780H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1104民初1234号
    案号 (2019)豫1104执15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19
    发布日期 2019-12-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省健众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漯河经济开发区立达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346583.13元及利息638107.72元(2016年12月7日代偿款151884.52元的利息自代偿次日计算至2017年10月30日为10793.93元,2017年1月19日代偿款10194698.61元的利息自代偿次日计算至2017年10月30日为627313.79元,利率为双方委托担保协议约定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河南省健众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漯河经济开发区立达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63500元及利息176170.58元(利息自借款次日计算至2017年10月30日元,利率为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三、被告河南省健众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漯河经济开发区立达担保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代理费)50000元; 四、被告河南省健众油脂有限公司逾期未偿还上述款项,漯河经济开发区立达担保有限公司在被告河南华垦油脂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所得价款内优先受偿。如仍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田耀中、李淑芬、陈孝文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5150元,由被告河南省健众油脂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河南华垦油脂有限公司、田耀中、李淑芬、陈孝文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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