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华垦油脂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孝文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110069****780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年郑民三初字第275号 |
案号 | (2018)豫01执39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19 |
发布日期 | 2018-05-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华垦油脂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3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和罚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对河南华垦油脂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漯房权证经济开发区字第20110013631、20110013632、20110013633、20110013634、20110013635、20110013636、20110013637、20110013638、20110013639、20110013640、20110013641号)和漯国用(2011)字第00415号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陈孝文、赵杰、姚会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孝文、赵杰、姚会亲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河南华垦油脂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71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河南华垦油脂有限公司及陈孝文、赵杰、姚会亲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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