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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捷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94106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14民初17609号
    案号 (2017)辽0114执28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05
    发布日期 2017-12-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时东海残疾赔偿金21297.62元; 二、被告张国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时东海医疗费25865.62元、误工费2773.16元、护理费1068.06元、残疾赔偿金9206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交通费150元、鉴定费500元、复印费30.25元; 三、被告沈阳捷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时东海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时东海承担500元,由被告张国彬承担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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