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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宽税 罚 〔2019〕 10205 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所属期)2015年09月1日至2019年6月30的增值税、城建税(增值税附征)、企业所得税2015年7月1至2019年6月30企业所得税(包括2015年至2018年报)纳税申报。2015年09月1日至2019-06-30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纳税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25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宽城区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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