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府市监处〔2020〕1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2020年度的燃煤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环保电价享受环保电价,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属于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①没收违法所得50081.92元;②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1倍以上排放而享受的环保电价款处以1倍的罚款,计3667.7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08 |
决定机关 | 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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